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三法乐民初字第407号原告徐群兴,女,44岁。被告谭伟洪,男,48岁。
原告徐群兴诉被告谭伟洪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原、被告于1989年登记结婚,于1990年生育女儿,于1993年生育儿子。
二、是否有离婚协议:未见原、被告双方向本院提交离婚协议。
三、是否存在法定离婚的情形: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04年开始分居至今,时间接近十年,分居期间双方均没有主动找过对方。
四、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或债权债务:原、被告没有主张。
五、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或债权债务:原、被告没有主张。
六、属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情况:原、被告没有主张。
七、属于夫妻共同所负债务:原、被告没有主张。
八、影响子女抚养权归属情况:原、被告的女儿和儿子已经成年,身体健康,无需处理其抚养权归属问题。
九、婚姻中的过错及离婚损害赔偿情况:被告虽然在庭审中提及原告有第三者,但没有证据佐证;原、被告没有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主张。
十、是否需要经济帮助:原、被告没有提出经济帮助的主张。
十一、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没有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二、原告诉讼请求:原告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十四、被告的答辩意见:虽然原、被告分居十年,但被告还挂念原告,为了有一个完整家庭,为了在学校读书的儿子,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断夫妻应否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的原、被告虽然经过自由恋爱后才走进结婚的礼堂,但由于双方在婚后未能足够珍惜和维系好来之不易的感情,导致在共同生活过程中经常产生矛盾,夫妻感情日下。原、被告从2004年开始分居至今,时间接近十年之久,在这漫长的分居日子里,如果有一方希望能挽救这段夫妻感情,主动找对方化解矛盾,尽快结束分居状态的话,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应该还有重归于好的可能。但很遗憾,在这十年之久的分居时间里,原、被告都没有主动找过对方,也没有实施过任何使夫妻感情重归于好的行为,这充分说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徐群兴与被告谭伟洪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群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邓家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麦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