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0956号原告东台市顺达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谢家湾热电厂西侧。法定代表人单福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均平、杨淑龙,上海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中山北路26号新晨国际大厦27楼。负责人蒋耀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妙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台市顺达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诉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台市顺达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从程序上撤回对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台市顺达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东台市顺达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为民
代理
审判员 徐惠琴
人民陪审员 汤永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晓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