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湖安行审字第59号申请人安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吴有才。被申请人安吉鹏泰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高升。申请人安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安人社监理决字(2013)第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要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安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对安人社监理决字(2013)第4号行政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章爱民
审判员 冯 萍
审判员 刘意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超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