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本民二终字第00030号

滕宏兴、滕福玲与田玉涛追偿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1-27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滕宏兴,滕福玲,田玉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本民二终字第000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滕宏兴,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滕福玲,男,汉族。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董毅、王颖,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田玉涛(原审原告),男,汉族。

上诉人滕宏兴、滕福玲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3)明民一初字第00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滕宏兴及其与上诉人滕福玲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董毅,被上诉人田玉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3)明民一初字第002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广宇

代理

审判员  孙 燕

代理

审判员  赵丹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雪君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