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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100号

申请执行人于崔维花与被执行人朱海泓赠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8-09-13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崔维花,朱海泓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于崔维花。被执行人朱海泓。本院(2013)西民初字第17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申请解除车辆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毛庆霖辽B521**、马瑞强辽B8R0**、侯天超辽BKB0**、崔维利辽BGX3**、董姝君辽B99E**、毕辉军辽B4R2**号汽车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毕 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大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