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白民初字第490号原告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池北区。法定代表人霍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商程宏、王士成,合规风险部科员。被告陈刚,现住安图县。被告王海玉,现住安图县。被告陈波,现住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刚、王海玉、陈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3元,减半收取321.5元,由原告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万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凤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