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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白民初字第490号

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刚、王海玉、陈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刚,王海玉,陈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白民初字第490号原告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池北区。法定代表人霍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商程宏、王士成,合规风险部科员。被告陈刚,现住安图县。被告王海玉,现住安图县。被告陈波,现住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刚、王海玉、陈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3元,减半收取321.5元,由原告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万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凤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