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潍城民初字第535号原告张某。被告马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3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8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被告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不负责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未做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8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3年8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系自主婚姻,应建立了较稳固的感情基础。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应多加沟通,相互理解,互谅互让,不应轻率离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国庆
审 判 员 赵 燕
审 判 员 贾 乐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王丽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