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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283-4号

佛山市南海新威投资理财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正弘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新威投资理财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正弘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283-4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新威投资理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杨远佳。

委托代理人:叶贵明、高燕贞,是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正弘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李建勋。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新威投资理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正弘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的(2012)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164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正弘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支付票据款30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新威投资理财有限公司。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案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正弘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建勋在本案诉讼阶段,擅自将法院查封的机械设备转移,期间申请执行人报警,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完毕并移送公诉机关处理。现申请执行人以需查找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需查找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佛南法罗执字2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伟

审判员  周晖

审判员  周森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颜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