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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商初字第2088号

杭州兴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祝衰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3-0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杭州兴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祝衰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2088号

原告:杭州兴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胜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梁天、姜海斌。

被告:祝衰耀。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兴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祝衰耀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兴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兴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石 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袁小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