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0708号原告葛XX。委托代理人黄慈林、周永旺,江苏慈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X。本院在审理原告葛XX与被告孔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莹玉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钱 伟
代理
审判员 陆 磊
人民陪审员 施素珍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晓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