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丈商初字第251号
原告:叶培非。
被告:顾吉天。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培非与被告顾吉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培非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叶培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培非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何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尚洁 关注公众号“”
叶培非与顾吉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丈商初字第251号
原告:叶培非。
被告:顾吉天。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培非与被告顾吉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培非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叶培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培非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何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尚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