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昌民初字第2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伟、刘佳韵等与杨忠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216-1号原告王伟,农民。原告刘佳韵,学龄前儿童。法定代理人王伟,系刘佳韵母亲。原告刘永君,农民。原告刘淑芬,农民。原告刘永君、刘淑芬委托代理人王伟,系二原告儿媳。被告杨忠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刘佳韵、刘永君、刘淑芬与被告杨忠华、杨丽娜、鞍山市昊程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刘佳韵、刘永君、刘淑芬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杨忠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刘佳韵、刘永君、刘淑芬撤回对杨忠华的起诉。审判员韩少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王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