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汴民终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河南新开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新开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汴民终字第112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新开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法定代表人张建英,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嵩,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法定代表人楚金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岳营周,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河南新开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开电气公司)与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源电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2月4日,新开电气公司向金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7月15日,金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金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新开电气公司对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在审理期间,上诉人新开电气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新开电气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南新开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701,减半收取为3850元,由上诉人河南新开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庆龙审判员 周超举审判员 李曼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