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吴永珍与韩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珍,韩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894号原告吴永珍,女,42岁,汉族,工人。被告韩乐,女,21岁,汉族,工人。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永珍与被告韩乐借款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永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永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苑铁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丽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