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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吴永珍与韩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珍,韩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894号原告吴永珍,女,42岁,汉族,工人。被告韩乐,女,21岁,汉族,工人。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永珍与被告韩乐借款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永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永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苑铁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丽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