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27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巩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2740号原告巩某某,女,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某某,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羁押于渭南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巩某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巩某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巩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利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