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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旌民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武刚荣与张正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刚荣,张正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4)旌民保字第22号原告武刚荣,男。被告张正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刚荣与被告张正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正勇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王小敏所有的川FFP7**轿车一辆、张燕所有的川FJK3**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武刚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正勇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原告武刚荣提供的担保财产:王小敏所有的川FFP7**轿车一辆、张燕所有的川FJK3**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米文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加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