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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法民二初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新化县圳上镇人民政府与龚秋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化县圳上镇人民政府,龚秋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法民二初字第1188号原告新化县圳上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潘家介,该镇镇长。被告龚秋后,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化县圳上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龚秋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化县圳上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17日以被告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化县圳上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化县圳上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新化县圳上镇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员  李朝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吴祥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