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社民二金初字第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丽、黄青云、王净、黄宗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丽,黄青云,王净,黄宗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社民二金初字第041号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仝云生,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玉坡,该联社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贾海涛,该联社工作人员。被告:王丽,女,32岁。被告:黄青云,女,35岁。被告:王净,女,33岁。被告:黄宗玉,女,5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丽、黄青云、王净、黄宗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康运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