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臧正波与王立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正波,王立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792号原告:臧正波,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王立晓,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正波诉被告王立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臧正波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晓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