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梁立业等与威县贺营镇人民政府不服土地所有权处理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立业,梁纪平,梁纪修,梁纪国,梁纪全,刘玉温,威县贺营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广行初字第15号原告梁立业,男,193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原告梁纪平,男,195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原告梁纪修,男,195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原告梁纪国,男,195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原告梁纪全,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原告刘玉温,女,193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委托代理人妙增科,男,威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威县贺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威县贺营镇。法定代表人王步伟,男,该镇镇长。原告不服被告2013年10月8日,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土地争议处理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作出“关于撤销2013年10月8日作出的土地争议处理决定书的决定”撤销了2013年10月8日对原告作出的土地争议处理决定书,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在审理中,被告改变了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立业、梁纪平、梁纪修、梁纪国、梁纪全、刘玉温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新华审 判 员 卫胜文人民陪审员 王晓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夏红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