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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隆刑初字第37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女,1990年3月3日出生。2013年9月2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了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隆回县公安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3年12月6日,本院对其继续监视居住。现在家。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13)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春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范云升、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认识一名叫“丽丽姐”的女子,“丽丽姐”要张某某帮其贩卖海洛因,并承诺张某某每帮其卖出一小包海洛因可得人民币10元。2013年9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隆回县农贸市场对面帽子石街一出租屋内将5小包重约0.5克海洛因卖给吸毒人员庞某某及阳某某,得赃款500元。当日晚上23时许,张某某在出租屋内正准备将海洛因卖给庞某某时,隆回县公安局民警当场将其抓获,并当场扣押其用蓝色塑料封装的2小包重0.15克毒品疑似物。经鉴定,收缴的0.15克毒品疑似物系海洛因。另查明:2013年5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与尹某某结婚,并已怀孕8个多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阳某某的证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辨认笔录;称量笔录;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尿液检测记录;抓获经过;隆回县人民医院彩色多普勒超声报告单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2013年9月23日23时许这次犯罪因被告人张某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现正在怀孕期,侦查机关已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县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其实行社区矫正,对其可以适用缓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人民币三千元,余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春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戴牡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