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法民一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法民一初字第602号原告吴某某。被告邓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以无法筹集给付被告邓某某小孩抚养费为由,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文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荣建新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