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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法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志国与被执行人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库镇信用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国,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库镇信用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法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国,男,1955年10月23日出生,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铁西街十一委**组。被执行人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库镇信用社,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石桥街。法定代表人杨世龙,系该信用合作联社主任。申请执行人张志国与被执行人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库镇信用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返还林照,案件受理费8630元,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返还林照、版图,执行标的物已灭失,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法民三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永成审判员  杨春伟审判员  莫俊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