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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汉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舒某某离婚纠纷(副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舒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汉民初字第127���原告黄某某,女,1979年1月20日生。被告舒某某,男,1977年5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交清。代理审判员  刘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