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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常刑执字第34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石光祥抢劫罪,石光祥敲诈勒索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常刑执字第3490号罪犯石光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1989年经花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敲诈勒索罪、流氓罪于1996年经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7年4月保外就医。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花垣县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三日作出(1998)花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光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合并原犯敲诈勒索罪、流氓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六年十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5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服刑期至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石光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2013年在二季度劳动竞赛中完成目标任务获奖励分3.2分。截止2013年9月共获考核分165.9分,年度评估等次为B等,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德山监狱认定罪犯石光祥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石光祥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光祥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九个月,服刑期至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贤刚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聂景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