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何庆家与唐水源、蒋林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庆家,唐水源,蒋林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627号原告何庆家。被告唐水源。被告蒋林梅。原告何庆家与被告唐水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蒋林梅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3)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627-1号民事裁定书,并于同月12日依法查封了被告唐水源所共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佛平五路康怡丽苑XX阁XXXX房的份额。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梁惠妍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庆家、被告蒋林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水源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7月22日,被告唐水源向原告借款41000元,约定2012年10月20日还清,并出具了借条一张,但至今被告唐水源未偿还以上借款。两被告是夫妻关系,该借款为其夫妻共同债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1000元及该款的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蒋林梅辩称:对本案借款41000元没有异议,但是蒋林梅之前并不知道有该笔借款,对还款情况也不清楚。被告唐水源是惯赌,曾因为赌博被治安拘留,蒋林梅也与身边的亲朋好友都说过未经其同意不要借钱给唐水源,蒋林梅不知道原告和唐水源是什么时候认识的,蒋林梅估计该笔借款也是借给被告唐水源用于赌博的。原告曾经带人到被告家中追讨借款,据蒋林梅向唐小明及其他人了解,原告是放高利贷的。被告唐水源没有答辩。诉讼中,原告提供以下证据材料:原告的身份证(原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佛山市(南海区)房产查询证明(原件,1份)、证明(原件,1份),用以证明两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借条(原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唐水源确认向原告借款41000元。4、转账凭证(原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唐水源转账45000元。经质证,被告蒋林梅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材料1-4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诉讼中,被告蒋林梅没有出示证据材料。被告唐水源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举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出示的证据材料1-4来源真实、内容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被告蒋林梅亦无异议,本院均予以采信。本院综合双方的陈述及采信的证据,确认以下事实:被告唐水源与蒋林梅是夫妻关系,涉讼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2年1月18日,原告从其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转账45000元予被告唐水源。其后被告唐水源就该借款归还了4000元予原告。2012年7月22日,唐水源就上述借款出具一份《借条》予原告,确认:今借到何庆家41000元,在2012年10月20日前还清。之后,两被告就本案借款没有再支付过本息予原告。另查,2013年11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为年利率6%。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保护。被告唐水源出具《借条》确认其向原告借款41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唐水源没有到庭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故被告唐水源应归还该款予原告。被告唐水源在《借条》上承诺“在2012年10月20日前还清”,被告唐水源逾期还款,给原告造成利息损失,故被告唐水源应从起诉之日(2013年1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即年利率6%计付利息予原告。被告蒋林梅是被告唐水源的妻子,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主张被告蒋林梅就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唐水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水源、蒋林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41000元予原告何庆家,并以41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1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予原告,息随本清。本案以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2.5元、财产保全费430元,合共842.5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梁惠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