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民初字第20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郓民初字第2086号原告:王某,女,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许某,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端木德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许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并订婚,2010年11月30日在郓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2012年10月21日生育女孩许某某。由于与被告婚前了解不深,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彼此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孩子的出生也没能缓和家庭矛盾。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无故辱骂原告,且有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原告多次劝说被告改正,但被告依然我行我素。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许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孩子抚养费,返还原告的嫁妆。被告许某辩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结婚后感情很好,没有吵过架,婚后生有一女孩。答辩人的母亲待被答辩人和亲闺女一样,每次出去都给她钱。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许某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并订婚,2010年11月30日在郓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12年10月21日生女孩许某某。结婚时原告陪送的嫁妆现在被告处的有:全自动洗衣机一台、32英寸液晶彩电一台、美的32P空调一台、被子10床(2床旧的、8床新的)。被告陈述有1万元的共同债权,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也没有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原告陈述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提交相应证据。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等记录在卷,并经当事人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也没有提交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只要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考虑孩子利益,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许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端木德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孔 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