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裁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覃根景与被执行人吴振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根景,吴振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裁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覃根景。被执行人吴振纲。申请执行人覃根景与被执行人吴振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的(2013)金民初字第5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431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吴振纲应当履行的义务为:给付借款3000元及其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35元,保全费17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振纲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故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履行的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金执字第43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班晨瑞审 判 员 谭 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