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熊某某和胡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81号原告:熊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城镇居民。被告:胡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云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汤淑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