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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熊某某和胡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81号原告:熊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城镇居民。被告:胡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云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汤淑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