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36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武汉桥隧精轧螺纹钢有限公司诉贵阳中山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贵阳中山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食品轻工业园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桥隧精轧螺纹钢有限公司,贵阳中山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贵阳中山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食品轻工业园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3698号原告武汉桥隧精轧螺纹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贵阳中山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被告贵阳中山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食品轻工业园项目部。负责人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桥隧精轧螺纹钢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中山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贵阳中山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食品轻工业园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桥隧精轧螺纹钢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桥隧精轧螺纹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桥隧精轧螺纹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5元减半收取1,392.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1,432.50元由原告武汉桥隧精轧螺纹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樊 静人民陪审员 张汉荣人民陪审员 孙德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奕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