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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31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蒋宝明与蒋竹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宝明,蒋竹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144号原告:蒋宝明,被告:蒋竹芳,原告蒋宝明与被告蒋竹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诉来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800000元并支付利息140800元,共计940800元(利息计算至2013年10月25日止,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约定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审理过程中,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来函告知本案有虚假诉讼的犯罪嫌疑,我院经审查也认为本案原、被告的行为可能涉嫌经济犯罪,故应将本案移送侦查。若司法机关认定该行为不构成犯罪嫌疑的,原告可就本案再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宝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04元,退还原告蒋宝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吕美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晓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