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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法民初字第02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廖××与赵×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法民初字第02291号原告廖××,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玻,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廖××负担。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