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甘元春与黄龙贵、储德喜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元春,黄龙贵,储德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甘元春,男,1976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兴山县。被执行人黄龙贵,男,1961年5月20日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现住永年县。被执行人储德喜,男,1971年1月5日生,汉族,住沙河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邢民二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黄龙贵、储德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龙贵、储德喜三日内按判决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黄龙贵、储德喜的铲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会军审判员 路银书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郝 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