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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1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李红与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杜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1323号原告:李红,女,1972年3月5日生,汉族。被告:杜平,男,1968年2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与被告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红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37元(已减半收取),由李红负担。审判长  宗晓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聂霄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