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一初字第01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李红与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杜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1323号原告:李红,女,1972年3月5日生,汉族。被告:杜平,男,1968年2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与被告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红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37元(已减半收取),由李红负担。审判长 宗晓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聂霄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