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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法执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仕海与被执行人广西合浦金滩新城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域使用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仕海,广西合浦金滩新城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法执字第84-1号申请执行人:王仕海,男,194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北部湾中路3号。身份证号码:XXX。委托代理人:董庆江,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彦增,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合浦金滩新城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合浦县党江镇沙冲鱼墩头。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XX。法定代表人:黄明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北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仕海与被执行人广西合浦金滩新城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域使用权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合浦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北法执字第84号案指定合浦县人民法院执行。合浦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案卷材料后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少立审判员  黄志宇审判员  李建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元标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