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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东莞市南天大新集团有限公司坂田分公司与聂亚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请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南天大新集团有限公司坂田分公司,聂亚楠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711号申请人东莞市南天大新集团有限公司坂田分公司。法人代表邹栢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竹生,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聂亚楠。委托代理人李政文,系被申请人丈夫。申请人东莞市南天大新集团有限公司坂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南天大新集团坂田分公司)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0月11日做出的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13)972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东莞南天大新集团坂田分公司申请称,一、申请人不同意支付被申请人产假工资11240元。申请人规章制度规定,员工休完产假返回公示上班后,每工作满三个月则发放一个月产假工资。申请人在2013年6月份已发放给被申请人一次产假工资。因被申请人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供职期限未达到约定标准,则不享有剩余产假工资的权利。二、申请人不同意支付被申请人提出的克扣工资1133元。申请人为满足被申请人的转岗意愿,同意被申请人降职调入百货部工作。经三个月的锻炼考核,工作绩效未达到标准,故从2013年6月份起,被申请人的浮动绩效工资减少400元。待绩效考核成绩达标后,再调升浮动绩效工资。故被申请人提出的克扣工资无事实依据。被申请人聂亚楠答辩称,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予以驳回。一、被申请人的产假工资至今未发放,申请人应予支付。二、被申请人不认可申请人提供的《职员薪酬体系管理办法》和《绩效考核完成情况》,被申请人并不清楚申请人是如何进行考核的,申请人克扣被申请人的工资与业绩无关。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产假工资问题,申请人东莞南天大新集团坂田分公司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薪资文件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且即使申请人东莞南天大新集团坂田分公司存在关于“产假后每工作满三个月支付一个月”的规章制度,该内容也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申请人东莞南天大新集团坂田分公司以此为由主张无需支付产假工资理由不成立。关于克扣工资问题,申请人东莞南天大新集团坂田分公司降低被申请人聂亚楠工资的依据为其薪资文件,而该薪资文件并无证据证明其合法性。故仲裁裁决申请人东莞南天大新集团坂田分公司返还其克扣的工资并无不妥。综上,申请人东莞南天大新集团坂田分公司申请撤销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13)972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东莞市南天大新集团有限公司坂田分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东莞市南天大新集团有限公司坂田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邢 蓓 华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连亮(兼)附相关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