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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重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原告东营环宇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振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重字第20号原告东营环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72621256-3。法定代表人许方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尚兴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东营环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调度员,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刘勇,山东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振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李振才,山东平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西慧,女,×年×月×日,汉族,山东平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现住该所。被告王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鱼台县���新一路。委托代理人兑义,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环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振星、被告王志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东营环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环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财产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燕华然人民陪审员  闫其武人民陪审员  巩永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