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德民初字第28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原告郑瑞昊与被告郑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瑞昊,郑瑞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德民初字第2834号原告郑瑞昊,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郑瑞明,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郑瑞昊与被告郑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瑞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瑞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瑞昊诉称,被告郑瑞明因生意需要,于2010年3月21日、2011年5月11日分别向原告郑瑞昊借款人民币12万元和10万元,合计借款人民币22万元,并出具借条二张给原告收执,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均未约定借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郑瑞明偿还借款人民币22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12万元自2010年3月21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本金10万元自2011年5月1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郑瑞明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郑瑞明因经商缺乏资金,于2010年3月21日和2011年5月11日分别向原告郑瑞昊借款人民币12万元和10万元,合计共借款人民币22万元,并出具借条二份交由原告收执,借条均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未约定借款期限。嗣后,被告郑瑞明未偿还该借款本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借条及陈述为据。本院认为,被告郑瑞明向原告郑瑞昊借款共计人民币22万元至今未偿还,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郑瑞明应予偿还。原告要求被告郑瑞明支付自借款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瑞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瑞明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郑瑞昊借款人民币22万元及利息(其中12万元自2010年3月21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本金10万元自2011年5月1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被告郑瑞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开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竞东附:一、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