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34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原告赵XX诉被告何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何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3405号原告赵XX,女,1985年1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博兴路**室。被告何XX,男,1988年10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雪野路**室,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菊太路**室。原告赵XX诉被告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XX诉称,2012年1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以下币种相同)并立下借据,被告以其工资卡抵押并承诺于2013年1月7日还清借款。2012年12月27日,被告从银行实际支取原告存款20,658.48元。但是被告逾期未还,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658.48元并支付利息318.14元。审理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应还款之日起计算到实际清偿日止)。被告何XX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言明:“本人何XX于2012年12月26日借赵XX人民币两万元整,工资卡上缴给赵XX保管至还清所有欠款为止,欠款至1月7日还。”后被告逾期未还款,原告故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由被告于2012年12月26日出具的《借条》、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按期还款,然被告逾期未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逾期利息应自借款期限届满后的次日起算,且因双方对利息标准未作约定故应按银行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提供的证据和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质证、辩驳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XX借款20,000元;二、被告何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赵XX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自2013年1月8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三、驳回原告赵XX其余的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计162元,由被告何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