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民二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李敏与蒋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二初字第259号原告李某,男,194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令羽,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被告蒋某某,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2月1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 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显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