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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申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建伊时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福建伊时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皇冠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13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朴载淳,总裁。委托代理人:张峰,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丝丝,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峰,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丝丝,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伊时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元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繁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熊,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一审被告:福州皇冠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燕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伊时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福州皇冠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7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雪梅代理审判员  刘京川代理审判员  贾亚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