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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前法执字第4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秀梅与王海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梅,李金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前法执字第410-1号申请人张秀梅,女,汉族,现住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被执行人李金亮,男,汉族,现住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本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的(2013)鄂前财保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李金亮名下的存款余额,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金亮账户的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安迪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