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城民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蔡鑫与陈红芹、周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鑫,周建平,陈红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城民初字第1316号原告蔡鑫,女,1974年1月31日生,汉族,市民。被告周建平,男,汉族,1966年3月5日生,市民。被告陈红芹,女,汉族,1966年12月3月生,市民。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蔡鑫诉被告周建平、陈红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蔡鑫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鑫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蔡鑫负担(原告已交5800元)。审 判 长 李正坤代理审判员 陈二洪人民陪审员 殷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文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