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执字第124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李良平与龚炜勋,周明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良平,龚炜勋,周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执字第1242-2号申请执行人李良平,男,1962年4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龚炜勋(又名龚卫兴),男,1963年7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明芳,女,1965年9月17日生,汉族。李良平与龚炜勋、周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太浏民初字第0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龚炜勋、周明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归还李良平借款110000元及利息12870元,并负担诉讼费1370元。因龚炜勋、周明芳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李良平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明芳所有的位于太仓市浮桥镇浮南西街(老街坊)1幢11室房产进行评估后拍卖,本案参与分配得款38083元。余款未执行到。现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经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太浏民初字第0124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永华执行员 沈 坚执行员 张东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夏宇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