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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绵竹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诉被告王代洪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王代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竹民初字第4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地址绵竹市广场西37-39号。法定代表人刘应林,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益,男,汉族,27岁。被告王代洪,男,汉族,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诉被告王代洪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依法征收诉讼费220元(已依法减半征收),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马学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