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顺庆执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秦明英与李昆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明英,李昆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顺庆执字第740号申请执行人:秦明英,女。被执行人:李昆伦(仑),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顺庆民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秦明英申请执行李昆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昆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昆仑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