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顺庆执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秦明英与李昆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明英,李昆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顺庆执字第740号申请执行人:秦明英,女。被执行人:李昆伦(仑),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顺庆民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秦明英申请执行李昆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昆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昆仑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