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恩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熊礼维与被告陈至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礼维,陈至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恩民初字第188号原告熊礼维,男,生于1968年6月25日,汉族,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花丛镇殷家扁村412号.被告陈至敏,男,生于1988年6月11日,汉族,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花丛镇龙凤村*组。案由:民间借贷原告熊礼维与被告陈至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立案审查中,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礼维撤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春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