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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商初字第2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青岛圣保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青岛聚华德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商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青岛圣保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聚华德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2541号原告青岛圣保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x。法定代表人郑乐平,总经理。被告青岛聚华德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法定代表人黄秀英。原告青岛圣保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聚华德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不能另行提供准备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圣保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93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维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