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于洪文与王占涛、姜嘉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洪文,王占涛,姜嘉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1742号原告于洪文,男,1974年7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长春市朝阳区湖西路6-4号。身份证号:220104197407133811。委托代理人王溪,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占涛,男,1979年6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长春市朝阳区信义路东兴时代家园1栋206室。身份证号:220104197906123810。被告姜嘉鑫,男,1978年4月1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长春市朝阳区重庆胡同33号。身份证号:2200523197804100010。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洪文与被告王占涛、姜嘉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洪文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