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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桂阳法诉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16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王某某、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桂阳法诉保字第32号原告谭某某,男。被告王某某,男。被告肖某某,男。在本院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王某某购买的位于桂阳县城关镇蔡伦北路北关佳园A栋12单元1202号房屋一套及查封、扣押被告王某某所有的车号为湘L3WZ**的胜达2359CC小客车一辆。原告谭某某并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某某购买的位于桂阳县城关镇蔡伦北路北关佳园X栋X单元XX号房屋一套;二、查封、扣押被告王某��所有的车号为湘LXXX**的胜达2359CC小客车一辆。三、查封期间,不得处分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桂东审判员  曹文斌审判员  刘四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淑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来自